第十条 中国科普研究所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交专家组评审。
第十一条 中国科普研究所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审读和评议,从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中评选出建议优先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的数额,报中国科协科普部。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科普部对评选出的建议优先资助项目进行复审和批准,最终确定优先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的数额。
第十三条 获准资助的项目名单将在中国科协和中国科普研究所网站上公布。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应发至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与中国科协科普部签订《课题研究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项目实施、工作检查和成果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需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制定项目的实施方案,填写《协议书》,并经中国科普研究所、科普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将获准资助的项目列入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计划,保障其组织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中国科普研究所将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项目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因故不能落实项目所需的其他经费,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时,需及时向中国科普研究所提交书面报告,并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违规行为,中国科协科普部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资助、收回经费、直至取消其申请项目资格的处理,同时取消中国科协科普部所有的资助、支持的项目,并在中国科协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需将项目成果送交中国科普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