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秩函[2010]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9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探索构建“放心肉”体系,加强屠宰监管队伍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但我国生猪屠宰行业整体水平落后,产能过剩、恶性竞争问题突出,注水肉、病害肉违法交易比较严重,执法监管力量依然薄弱,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任重道远。2010年是贯彻落实《
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以下简称《纲要》)的重要一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纲要》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猪肉质量安全问题,切实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调整优化行业布局
(一)调整、制订省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根据《纲要》提出的优化产业布局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调整本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切实抓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按照《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审核换证工作,坚决关闭违法设置、未达标准和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保证肉品卫生质量安全。此项工作务必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针对审核换证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制定应急预案,做好舆论引导,妥善应对和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健康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