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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交纳商标规费具体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交纳商标规费具体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发了〔1992〕价费字325号《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现将依据该通知制定的商标规费交纳具体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都应按规定交纳商标规费。商标局收到商标规费后才视为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现仍实行核转制的地区,商标申请人应通过银行将应交纳的商标规费直接汇至商标局;已实行商标代理制的地区,由商标代理组织直接向商标局交纳商标规费。
  三、交纳商标规费,一律通过银行信汇。严禁用电汇或经邮电局寄汇商标规费。
  四、交纳商标规费,填写银行信汇凭证时必须写明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及申请人名称,具体写明商标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帐号及商标规费用途。商标申请人同汇款人名称必须完全一致,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并将此信汇凭证复印一份附在商标申请书上,一并报送商标局。凡填写不清或写错信汇凭证,商标规费无法查对的,由申请人自己负责。
  五、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按规定交纳商标注册申请费100元、审查费100元(计200元),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商标申请费、审查费后,即开据商标申请审查费发票,寄商标申请人作核销凭据。此项申请费、审查费不论该商标注册与否均不再退还。
  六、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注册公告后,商标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商标注册费100元,印花税票费5元(计105元),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人交纳的商标注册费、印花税票费后,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出据商标注册费、印花税票费发票。
  七、凡申请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变更注册人名义、变更注册人地址、变更其他注册事项、商标续展迟延、延期申请、商标评审、商标证明、商标查询均应按规定在申请的同时一次交纳该项全部商标规费,商标局收到商标规费后出据商标规费发票。
  上述申请书件如因手续不齐或填写有误被商标局退回,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上报,如申请人不再继续上报其申请书件,商标局亦不再办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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