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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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