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遵守商业银行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五)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六)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聘请外部机构定期对其进行安全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督促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禁止外包服务商转包并严格控制分包,保证外包服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数据中心外包服务应急计划,制订供应商替换方案,以应对外包服务商破产、不可抗力或其它潜在问题导致服务中断或服务水平下降的情形,支持数据中心连续、可靠运行。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外包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外包服务活动和外包服务商的服务能力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获得持续、稳定的外包服务。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在实施数据中心整体服务外包以及涉及影响业务、管理和客户敏感数据信息安全的外包前,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外包服务协议条款中明确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有权对协议范围内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外包商的服务职能、责任、系统和设施等内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数据中心实施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原则上每三年一次。
第五十三条 针对商业银行数据中心设立、变更、运营过程存在的风险,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向商业银行提示风险并提出整改意见。商业银行应及时整改并反馈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 报告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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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 报告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