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对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网络的容量和性能需求进行前瞻性规划,分析、调整和优化容量和性能,满足业务发展要求。
(五)应统一调度各项运维任务,协调和解决各项运维任务冲突,妥善记录和保存运维任务调度过程。
(六)应制定验收交接标准及流程,规范重要信息系统投产验收管理。加强版本控制,防范因软件版本、操作文档等不一致产生的风险。
(七)应根据商业银行总体风险控制策略及应急管理要求,从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系统等不同方面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保证其有效性。
(八)应集中监控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网络运行状态。采用监控管理工具,实时监控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网络的运行状况,通过监测、采集、分析和调优,提升生产系统运行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可用性。监控记录应满足故障定位、诊断及事后审计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数据中心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重要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包括:
(一)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计划,定期对信息安全策略、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二)应建立和落实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职责;通过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建立重要岗位人员备份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
(三)应加强信息资产管理,识别信息资产并建立责任制,根据信息资产重要性实施分类控制和分级保护,防范信息资产生成、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风险。
(四)应建立和落实物理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区域、规范区域访问管理,减少未授权访问所造成的风险。
(五)应建立操作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文档,规范信息系统监控、日常维护和批处理操作等过程。
(六)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数据的产生、获取、存储、传输、分发、备份、恢复和清理的管理,以及存储介质的台帐、转储、抽检、报废和销毁的管理,保证数据的保密、真实、完整和可用。
(七)应建立网络通信与访问安全策略,隔离不同网络功能区域,采取与其安全级别对应的预防、监测等控制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未授权访问,保证网络通信安全。
(八)应建立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的授权访问机制,制定访问控制流程,保留访问记录,防止未授权访问。
第六章 灾难恢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将灾难恢复管理纳入业务连续性管理框架,建立灾难恢复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灾难恢复管理机制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