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责令武汉锅炉集团阀门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0]76号)
武汉锅炉集团阀门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局对你公司《2009年年度评估报告》的审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你公司持证期间法定代表人及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厂房搬迁并异地重建,但未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违反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二是你公司《2009年年度评估报告》缺项较多,不满足《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
四十六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一个月整改,并提出如下核安全管理要求:
一、提交持证期间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各项内容变动报告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我局审查批准前不得参加核安全设备的投标以及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活动。
二、按照《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规定的各项内容重新提交《2009年年度评估报告》。
三、加强核安全法规培训,严格遵守《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你公司须按照我局要求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报告提交我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