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期期货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文件和本批复向我会申请换领《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中期期货应当自换领《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公司章程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北京证监局、深圳证监局、河南证监局备案。
六、中期期货应当及时办理国际期货的营业部、中期嘉合的营业部的更名手续,并于取得期货公司营业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请换领《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中期期货应当自换领《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期货公司营业部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七、中期期货应当及时督促中国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住所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你们应当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妥善安置客户和员工,平稳有序推进合并工作,认真落实合并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九、你们在合并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我会及北京证监局、深圳证监局、河南证监局报告。
十、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ОО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此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情况一览表
单位:人民币 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1
| 中期集团有限公司
| 220,839,060
| 73.61%
|
2
| 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67,388,380
| 22.46%
|
3
| 北京北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8,100,000
| 2.7%
|
4
| 深圳中投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 3,672,560
| 1.23%
|
| 合计
| 300,000,00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