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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9号――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中韩国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29号)


  200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的反倾销税率是4%。

  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56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0年2月25日,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并提交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记录、变更登记证明、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相关公证和我驻韩国大使馆(领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在规定时间内,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对此发表了评论。

  经审查,现有证据材料表明: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公司名称变更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邻苯二甲酸酐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管理层人员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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