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了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决定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
国家颁布的目录电价表中,铁合金、氯碱、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低于大工业电价10%以上的,暂时调整到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水平。其中,两者价差在每千瓦时5分钱以内的,自2010年6月1日起调整到位;价差大于5分钱的,自2010年6月1日起,每年取消5分钱优惠,直至达到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水平。上述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低于大工业电价不足10%的,维持现行电价不变。
辽宁抚顺铝厂、山东铝厂、福建南平铝厂和浙江华东铝业公司电价优惠,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50号)确定的原则取消,具体实施方案另行下达。
取消上述电价优惠后电网企业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疏导电价矛盾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二、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力监管等部门对国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包括多晶硅)实行电价优惠,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大型工业企业,可以按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规定,申请与发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试点,但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且遵循自愿原则,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规定交易对象、电量和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