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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废止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2004年2月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理:
  (一)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的;
  (四)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四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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