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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五、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八、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二)明知是虚开的发票,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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