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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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