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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4日 财会字[1995]8号)


  根据财外字(1995)5号文“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八五”期间实行所得税“财政返还”办法的企业,应在“未分配利润”科目中增设“财政返还的所得税”明细科目,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财政返还的所得税”科目。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未分配利润”科目所属“财政返还的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转变入“未分配利润”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企业应在“利润分配表”(外经会02表附表1)中增设“财政返还的所得税”项目(列8行),该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外经会03表)“(5)应付股利”(30行)项目下增设“(6)财政返还的所得税”项目(列31行),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在表上以“-”号表示,该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
  二、外经企业所属独立核算基层企业的帐面国家资本金,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改为企业总部的法人资本金时,应将“实收资本”科目所属按投资人设置明细科目中的国家资本,调整为企业总部投入的法人资本;企业总部作为对所属独立核算基层企业的长期投资处理,同时增加企业总部和国家资本金,其帐务处理为借记“长期投资--其他投资(向所属企业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企业,对清查财产的会计处理,应执行我部(93)财会字第80号文印发的“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四、企业计算交纳的所得税,其会计处理应执行我部(94)财会字第25号文印发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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