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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4日 国税发〔1995〕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促使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所承担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中纪委、监察部法规室、纪检监察二室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为了促使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所承担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县(市、区)级局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
  第二条 按照干部“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逐级建立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严于律己,为政清廉,在廉政建设工作中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要加强对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特别要严禁他们假借自己的名义谋取私利。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局领导要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负责,切实履行以下责任: 
  (一)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始终把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局长要亲自抓,分管局长要具体抓,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局长对全局的廉政工作负责,副局长要对分管部门的廉政工作负责;要对廉政建设工作作出规划和安排;定期听取廉政工作情况汇报;经常分析研究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廉政状况,切实加强对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监督检查本机关和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
  (三)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办案工作的领导,亲自过问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帮助排除阻力,保证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要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严肃执法执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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