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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10.检验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
  11.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申报程序和处理制度;
  12.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业务考核制度;
  13.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应备有《管理手册》,并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
  2.批准页;
  3.修订页;
  4.直接行政主管部门的公正性声明;
  5.目录;
  6.质量方针;
  7.管理手册的管理;
  8.组织机构与职责;
  9.人员构成与岗位责任;
  10.仪器设备;
  11.检验环境;
  12.检验工作程序;
  13.质量保证体系;
  14.基本规章制度;
  15.主要工作文件格式;
  16.质检机构大事记。

第四章 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应配备与护品质检机构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量程、分辨力和精度应满足承检产品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要求。另要求:
  1.所有检测仪器设备应保持100%完好率,并持有合格证书;
  2.每台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其他附件;
  3.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并设有专人管理,由指定的持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者使用;
  4.仪器设备必须循章操作,操作过程中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机并查明原因,未排除造成异常现象的原因或未经修复、校准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全部计量器具均应按规定的校准周期 由法定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并建立校准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凡属非标准检验仪器设备,应经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指定的技术归口单位验证,证明其符合要求精度,并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全部仪器设备除定期执行校准计划外,还应随时通过与参考标准的比对,保证其准确度。参考标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与工作仪器设备的比对。

第五章 环境条件

  第十六条 护品质检机构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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