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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护品质检机构应具有第三方公正性,有较先进的护品检验手段,能胜任护品质检机构的任务,符合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应设有相对独立的专职的机构和人员承担护品质检机构的任务,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应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 护品质检机构内各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并运行有效。
  第五条 护品质检机构应设置综合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验业务的计划、调度、综合和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护品质检机构要建立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随时检查检验工作质量,审查检验报告质量,并负责《管理手册》的管理。
  第七条 在全体工作人员中,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其中,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 护品质检机构负责人应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及被检产品检验技术和管理业务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护品质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有关的产品标准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测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后,方能独立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应建立以下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各类人员的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检验样品的抽取、收办、保管和处理制度;
  4.产品的检验、复检和质量判定制度;
  5.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
  6.检验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保证制度;
  7.检验用药品、器材、标准物质和危险品的领用及保管制度;
  8.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和计量校准制度;
  9.原始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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