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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国家护品质检中心由部发证办组织初审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认可,取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可证书》后,方能开展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准项目的护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八条 省级护品质检站在取得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审查认可证书》和省级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由所在地省劳动行政部门向部发证办提出申请。
  部发证办接到申请后,将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的规定组织审查。审查合格者,由部发证办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格证书》并发函通告。其后,方能开展部发证办核准项目的护品质量检验工作。审查不合格者,允许其一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凡未施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护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只要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审查认可,即可开展核准项目的护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该护品质检机构应向部发证办提出复查申请,由部发证办组织复查。复查合格者,换发新的资格证书并发函通告;复查不合格者,限期3~6个月整改后重新对其进行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对其检验资格的授权。

第三章 任务

  第十条 国家护品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护品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国家技术监督局核批项目的护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检验;
  (三)受劳动部门委托,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核批的该中心护品承检项目,对生产企业护品的日常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按规定配发护品《安全鉴定证》;
  (四)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该中心承检项目护品的质量争议和质量事故的仲裁检验;
  (五)受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承担优质产品的质量检验、新产品投产前的鉴定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
  (六)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验证工作;
  (七)受部发证办委托,组织起草承检护品质量检验的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统一同类护品的检验方法;
  (八)组织开发护品非标检测仪器、设备,组织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准项目的非标检测仪器、设备的鉴定,参与该中心承检护品新成果的鉴定;
  (九)对省级护品质检站进行检验技术指导,组织全国护品质检工作方面的技术信息交流,培训省级护品质检站和护品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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