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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为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现将《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护品质检机构”)的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护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领导的护品质检机构,包括国家劳动保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护品质检中心”)和各省级劳动防护(保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级护品质检站”)。
  第三条 护品质检机构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管理制度和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基本条件》(见附件1)的要求。
  第四条 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发证办”)为护品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经部发证办授权的护品质检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标准独立地开展检验工作,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是法定的专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属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审查认可

  第六条 凡具备《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并申请成立护品质检机构的单位,经直接行政主管单位并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均可向部发证办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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