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贷款项目的立项、评估、审批、执行、监督及总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外国政府贷款的作用,协助项目单位实现预期目标;要建立、健全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有效机制,包括贷款项目的选择和审查、还款责任、项目跟踪管理以及债务监测机制等。
第二十九条 采购公司与项目单位应相互配合,严守合约,保证设备交货、安装、调试、投产顺利进行,使项目尽快发挥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转贷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催收制度,按照转贷协议规定的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如期对外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贷款项目须建立负责人制度,从前期准备工作至项目建成投产,应保持项目负责人的相对稳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须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合理使用资金,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贷款项目有关部门须建立项目档案,严格遵守有关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贷款项目实行工程进度报告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每6个月向外经贸部提交一份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如贷款项目因实行中外合资、联营、兼并或股份制等形式在而转移使用贷款购置的资产所有权或变更法定债务人时,须由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外经贸部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前,须请转贷机构核准,必要时修订转贷协议,重新明确法定债务人及其偿债责任,制定有效的偿债措施,保证如期偿付债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外国贴息贷款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凡现行有关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规定、意见和通知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