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立项和审批手续,并按隶属关系报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
(一)限额(500万美元)或限额以上项目建议书,由部、省、计划单列市级计划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将项目清单抄告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视贷款国别情况对外开展工作。
(二)限额以下项目建议书,按国家规定由部、省、计划单列市级计划部门征求国家计委意见后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主报外经贸部,抄报国家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上述部门若有异议,应在收文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原审批部门复议。复议决定应在30日内做出。项目批准后,外经贸部视贷款国别情况对外开展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委外国政府贷款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是管理本行业或所辖地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部门之一(以下简称外国政府贷款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在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后,统一由所属外国政府贷款管理部门向外经贸部提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函,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英文本)及其批复文件;
(二)部、省、计划单列市级计划或财政部门还款承诺函;
(三)配套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的说明;
(四)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 申请贷款项目一经双方政府承诺,列入双边财政合作清单,外经贸部即发文通知有关我国政府贷款管理部门对外开展工作,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第八条 项目单位须按国家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认真落实各项生产建设条件,并按规定进行评估。凡贷款国要求派专家进行审查、评估的项目,有关部门及单位要认真做好接受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贷款项目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第九条 贷款项目一经双方政府确认,外经贸部即开始协调、委托采购公司对外开展工作。鉴于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的特殊性,选定对外采购公司应遵循大中型项目相对集中、小型项目注意中央和地方合作的原则办理。同地方合作的项目应注意征求地方外经贸部门和项目单位的意见。参与采购的地方公司应是省级有政府贷款采购经验的专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