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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关于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外经贸贷发第30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进出口银行,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投资银行,外经贸信托投资公司:
  为执行国务院批转外经贸部“三定方案”中关于“制订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政策、管理办法和贷款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贷款的偿还,管理外国政府提供的有关贴息贷款”(国办发[1994]74号)的规定,加强对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管理,我部拟订了《关于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此办法已在1994年第二次全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会议上征求与会代表的意见,并做了补充修改。现将试行稿正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转告我部(贷款司)。

  附件:关于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政府贷款(含混合贷款)系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或低息、偿还期长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
  第三条 使用外国政府贷款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我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政府协定,履行承担义务;
  (三)按照国民经济和地区优先发展规划、国别政策以及贷款国有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贷款的使用范围;
  (四)实行统借自还和中央、地方分级管理。

第二章 贷款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作为外国政府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对外窗口,协同国家计委商定年度贷款规模、优先资助领域和政府贷款使用计划,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提出年度备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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