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拨专储玉米应上交的差价款实行决算管理。调出地区和就地抛售地区粮食企业在调拨任务完成、办妥货款结算后要及时上交差价款,此款由省级粮食部门汇总后于九月底前统一上交国家粮食储备局(具体缴款事宜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另行通知),再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上交中央财政。国家粮食储备局和财政部收到各地上报的上交差价款报表后,及时进行审核、清算批复,多退少补。对截留应上交差价款的地区,由财政部从返还地方财政款中扣回;对虚报调拨费用开支,少交差价款的地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调拨专储玉米的出库价格一律按原始结算价结转成本。粮食企业凡已按财政部等部、局(94)财商字第570号进行了升值处理的,要在帐面上调整过来,并冲销原“应交升值款”。对送货价(每市斤0.65元)扣除原始结算价和调拨费用后的差价,企业作“其他应交款”处理。
七、凡按国家粮食储备局国粮综〔1994〕261号和国粮综〔1995〕23号文调拨的国家专储玉米,未办理结算的地区,要按以上原则办理结算;已办理结算地区,也要按以上原则进行调整。
八、省间调出专储玉米并与调入方进行货款结算后,调出方作专储粮“调出”统计,减少专储粮库存;就地抛售的专储玉米,在规定的时间内作专储粮“销售”统计,相应减少专储粮库存。中央财政据此相应减少专储粮利息、费用补贴。
九、调拨双方要互相配合,做好结算工作。调出地区调出粮食后要及时办理托收手续,货款回笼后,要及时送存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归还专项借款,不准以任何名义将销货款存到农业发展银行及代理行以外的商业银行;调入地区要按规定及时承付货款,银行安排的专项资金不能截留挪用。
附件:
一、省间调出地区调拨抛售国家专储玉米上交差价款表
二、就地抛售国家专储玉米地区上交差价款表
财 政 部
国家粮食储备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省间调出地区调拨抛售国家专储玉米上交差价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