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4.5.3.2条中的“座垫宽按每一人不小于400mm核定”修改为:
“长条座椅(指座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一人,但作为儿童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280 mm核定一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350 mm核定一人;单人座椅座垫宽不小于400mm时核定1人,但可折叠的单人座椅不得作为儿童座位核定人数”。
四、第4.5.3.2条中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及车长不大于6 m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修改为: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专用校车及车长不大于6 m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非专用幼儿校车和非专用小学生校车运送学生时也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
五、第4.5.3.4条修改为:
“幼儿校车和小学生校车按4.5.3.2核定乘员数,其他客车以4.5.3.1、4.5.3.2及4.5.3.3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
六、增加第4.8.7条:
“4.8.7专用校车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外观标识,非专用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标牌。”
七、在第11.1条的最后增加:
“车长小于6m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应为两厢式车身,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八、在第11.6.4条的最后增加:
“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不小于250mm,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
九、将第11.8条修改为:
“乘用车和客车的乘员座椅应合理布置,无特殊要求时应尽可能均匀分布。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乘员座椅、校车的儿童座位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校车的儿童座位椅垫面不应前倾,靠近通道的儿童座位还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平行于椅垫面的座椅扶手。幼儿校车和小学生校车儿童座位的座间距应分别不小于420 mm和500mm;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0 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1200 mm。客车车身及地板应密合并有足够强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GB1305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