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第2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6月22日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一、增加第3.2.10条和第3.2.10.1、3.2.10.2、3.2.10.3、3.2.10.4条:
3.2.10
校车 school bus
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按乘坐对象分包括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3.2.10.1
幼儿校车 school bus for infants
运送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3.2.10.2
小学生校车 school bus for school children
运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3.2.10.3
专用校车 special school bus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
3.2.10.4
非专用校车 non-special school bus
设计和制造上不是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
二、第4.5.2.2条修改为: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不小于60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不小于57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350mm)时,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乘客舱内部宽度每400mm核定1人。但上述座位作为儿童座位使用时,对于幼儿校车座间距不小于420mm时按每280 mm核定一人,对于小学生校车座间距不小于500mm时按每350 mm核定一人。
注1:可折叠座椅是指靠背、座垫铰接且折叠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
注2:儿童座位是指幼儿校车上专门供幼儿乘坐的座位和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小学生乘坐的座位。
注3:座间距应在通过(单人)座椅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在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620mm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测量时,座椅座垫和靠背均不应被压陷;驾驶员座椅应处于滑轨中间位置(可取最前和最后两个位置测量值的平均值),其他可调节座椅的前后位置可根据需要调整以使相关座椅的座间距均能满足要求;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