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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2010年“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2010年“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引进国外智力归口管理部门:

  2010年度“友谊奖”申报评选工作将于近期开始,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引进外国智力归口管理部门归口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友谊奖”申报工作,并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与国家外国专家局沟通有关情况,按规定时间和条件报送候选外国专家材料。

  二、申报名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推荐候选外国专家原则上不超过3名,各副省级城市推荐不超过2名。推荐2名以上(含2名)的,上报时请按主次排序。

  三、申报条件

  (一)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或表现出无私奉献精神,具有良好声誉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外籍专家(港、澳、台地区以及侨居国外的中国籍专家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二)为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交流合作发挥重要作用且作出重要贡献的专家组织代表。

  (三)凡符合申领《外国专家证》条件的外国专家,原则上应持有此证。

  (四)原则上曾为省、部级奖项获得者,且未获得过“友谊奖”(已获“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工作采取书面材料和计算机光盘相结合的方式,申报部门应按《友谊奖申请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申请表请从附件《友谊奖申请表》下载。

  (二)所报材料要翔实可靠。候选外国专家的成绩和贡献应客观真实,重点突出,数字准确,字数限在500字以内。

  (三)对往年申报过“友谊奖”但未获奖的外国专家,再次申报时须在表中注明上次申报的时间;外国专家配偶或其亲属曾获得过“友谊奖”的,也须在表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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