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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扩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扩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人口厅发〔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2008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出台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指导意见》(国人口发﹝2008﹞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09年在山西、吉林、江苏、安徽、河南、广东、甘肃等7省启动了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自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试点省人口计生委改革力度大、措施有力,在压缩考核次数、指标、环节等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在以人为本、求实创新、客观公正、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等方面迈出重要步伐,得到了基层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

  为进一步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国家人口计生委研究决定,在7个省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增加北京、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宁夏等9个省(区、市)参加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按照《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口厅发〔2009〕18号)部署,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请7个试点省人口计生委做好前一阶段改革试点工作的总结;新纳入试点的9个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做好本省(区、市)深化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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