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垃圾堆肥厂的主要设施:进料车间、分拣车间、堆肥车间、变配电间、污水处理站等、抗震设防要求同本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 城镇中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程的重要厂站和交通主干道处的排水泵站,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四条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程设施中有特殊要求时应设置的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论证其装置布局是否合理、适用;装置设备是否可靠;并列入建设项目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章 专项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意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评价。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工程的总体布局、场地评价、建(构)筑物的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及分析模型,管网管材的选用、工艺及结构构造措施,抗震计算的正确性等,作出简要评定。
(二)存在问题。对影响抗震安全的问题,应在论证意见中提出,并明确处理意见。
(三)结论。结论可分为“可行”、“修改”、“不可行”三种:
1、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列为“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对论证提出的重要意见的执行情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进行检查。
2、对抗震设计、工艺和结构抗震措施不尽合理,抗震设防存在缺陷的工程,应列为“修改”。由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后提出局部修改报告,经原专项论证组确认通过后,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其执行情况。
3、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问题的项目(工程布局和管网管材的选用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工艺抗震措施缺失、勘察设计结论或结构抗震计算有误等),应列为“不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应重新进行勘察或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项论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技术要点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十七条 本技术要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