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构设计的计算书,应包括燃气、热力、给水工程的水质净化处理、排水工程的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厂站内各种功能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网结构的抗震计算。
建筑物的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构筑物和管道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对超越规范适用范围的结构,应说明其抗震设计依据,并论证相应抗震措施的可靠性。
当采用软件分析时,应提供软件名称、原始设计参数,并对计算结果作分析论证。
(四)要求工艺和设备满足的抗震措施。
(五)除本条要求外,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专项论证的内容
第六条 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设施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水源、燃气气源、热力供暖热源不宜少于两个,并尽可能布局在城镇的不同方位。
(二)取地表水为水源的城镇,宜配置适量的提取水质合格的地下水的水源井,以备应急用水。
(三)给水、燃气管网的干线应环状布置;热力管网的主干线应联网运行。
(四)燃气气源的布局应充分考虑气源的热值与组分,具备互换性。
(五)城镇内的排水系统宜分区布局,就近处理,分散排放。
(六)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发震断裂影响、滑坡、泥石流、沼泽地段。
第七条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波速测试孔数数量和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测量数据的数量应符合规定。
(二)建设场地的类别划分、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判断(含对存在断裂评价)应准确、可靠。
(三)对河、湖、塘等处的岩土边坡稳定性,应提供抗震性能评估。
第八条 抗震设防依据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正确无误地应用岩土工程勘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