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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主营业务整体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主营业务整体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1号 2009年1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先对其整体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中有现金流交易部分确认的824183.32万元所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没有实现现金流交易的部分确认的1642176.09万元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三峡总公司的国有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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