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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7]105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第3.4.4、3.7.8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3.2.2、6.3.4、6.4.4、12.2.3、12.3.3、12.5.5、12.6.8、12.6.9、14.2.8、14.3.10条部分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1031-2007。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七年七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强制性条文

  3.2.2 建议修改为:
  3.2.2 修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结构安全性鉴定意见;当承重结构需要改动或加固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结构改造设计图或加固设计图。
  3.4.4 修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3.7.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3.4 建议修改为:
  6.3.4 模板及其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6.4.4 建议修改为:
  6.4.4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和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2.2.3 建议修改为:
  12.2.3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修改理由:与国标统一。
  12.3.3 建议修改为:
  12.3.3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作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12.5.5 建议修改为:
  12.5.5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当无试验压力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应小于0.6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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