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建议修改为:(理由:体型系数已列入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
4.2.1 不同地区采暖住宅建筑的体型系数、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规定的限值。当实际采用的体型系数、围户结构的传热系数大于表4.2.1规定的限值时,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耗热量指标计算,调低其它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使其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满足本标准表3.0.6中规定的建筑物耗热量限值。(将表4.2.1列入强条中)
建议增加第4.3.1条,并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理由:窗墙面积比已列入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
4.3.1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3.1的规定。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3.1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耗热量指标计算,调低其它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使其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满足本标准表3.0.6中规定的建筑物耗热量限值。
表4.3.1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朝 向
| 窗墙面积比
|
北
| 0.25
|
东、西
| 0.35
|
南
| 0.45
|
注: 1 其它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控制。当开窗朝向偏角等于45度,取两个相关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推荐值的平均值;小于或大于45度时,取相关主要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值。
2 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计入窗户面积,门芯板(不透明部分)不计入窗户面积。
3 南向外窗指不受相邻建筑和本楼其它部位遮挡,全天均能接受日照的外窗,其余均视同东西或北窗。
4 凸窗等异型窗面积应按展开面积计算。
4.3.2建议修改如下,并在条文说明中指出引用标准或直接写出气密性要求。
4.3.2 外窗(包括封闭阳台内门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4级。
6.1.5 采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