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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青海省《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4.2.1建议修改为:(理由:体型系数已列入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
  4.2.1 不同地区采暖住宅建筑的体型系数、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规定的限值。当实际采用的体型系数、围户结构的传热系数大于表4.2.1规定的限值时,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耗热量指标计算,调低其它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使其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满足本标准表3.0.6中规定的建筑物耗热量限值。(将表4.2.1列入强条中)
  建议增加第4.3.1条,并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理由:窗墙面积比已列入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
  4.3.1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3.1的规定。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3.1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耗热量指标计算,调低其它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使其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满足本标准表3.0.6中规定的建筑物耗热量限值。
  表4.3.1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朝  向

窗墙面积比

0.25

东、西

0.35

0.45


  注: 1 其它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控制。当开窗朝向偏角等于45度,取两个相关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推荐值的平均值;小于或大于45度时,取相关主要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值。
  2 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计入窗户面积,门芯板(不透明部分)不计入窗户面积。
  3 南向外窗指不受相邻建筑和本楼其它部位遮挡,全天均能接受日照的外窗,其余均视同东西或北窗。
  4 凸窗等异型窗面积应按展开面积计算。
  4.3.2建议修改如下,并在条文说明中指出引用标准或直接写出气密性要求。
  4.3.2 外窗(包括封闭阳台内门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4级。
  6.1.5 采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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