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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备案的函

  5.3.1建议修改为:
  5.3.1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其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2.当窗墙面积比超过规定值时应按7.0.2条的规定采用 “参照建筑对比法”进行校核和调整计算,但任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值不得大于表5.3.1-2的规定。
  表5.3.1-2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值

朝向

窗墙面积比最大值

北(偏东≤45°到偏西<60°范围)

0.40

东(偏北<45°到偏南≤45°范围)、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

南(偏东<45°到偏西<30°范围)

0.70


  6.1.1 居住建筑采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每一采暖房间进行采暖设计热负荷计算;
  6.1.5建议修改为:
  6.1.5具备集中热源且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设计时不应采用普通电散热器或家用电锅炉等直接电热式供暖设备:
  1 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的住宅小区;
  2 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住宅;
  3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住宅。
  6.3.4 燃气锅炉房直供系统和热力站供热系统应设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根据室外气温等气象条件变化,对热源侧和用户侧系统自动进行总体调节。
  6.4.1建议修改为:
  6.4.1集中热媒输配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各环路计算流量与设计流量之间的差值应该在90%至120%之内。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应设置静态平衡阀,必要时应根据同一供热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的情况,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6.4.5建议修改为:
  6.4.5 建筑物户内采暖系统的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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