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6]98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报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第6.1.1(1)、6.3.4、6.4.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5.2.2、5.3.1(2)、6.1.5、6.4.1(1)、6.4.5(2)、7.0.2条(款)按(附件1)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7.0.3、7.0.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同意该地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0870-2006。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5.2.2建议修改为:
5.2.2各部分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限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外窗(包括阳台门玻璃)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5.2.2的规定,如不符合,应按7.0.2条的规定采用 “参照建筑对比法”进行校核和调整计算。
2.建筑物其他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必须符合表5.2.2的规定。
3.外保温外墙,当窗洞口窗户外侧面也做了保温时,其主体结构传热系数可视为平均传热系数。
4. 3层及以下建筑不得采用内保温,4层及以上建筑特殊情况下采用内保温时,其主体结构的传热系数应≤0.3 W/(m
2·K),热桥部位应采取可靠保温或“断桥”措施,进行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和采取可靠的防潮措施。热桥部位的内表面应进行结露验算。
表5.2.2 各部分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限值 [W/(m
2·K)]
住宅类型
| 屋顶非透明部分
| 外墙
| 外窗/
阳台门玻璃/屋顶透明部分
|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 接触室外
空气地板
| 不采暖空间上部楼板
| 凸窗顶部、底部和侧墙
| 变形缝
(两侧墙内保温时)
| 不采暖楼梯间
(或外廊)
|
内墙
| 户门
|
4层及以上建筑
| ≤0.60
| ≤0.60
| ≤2.80
| ≤1.70
| ≤0.50
| ≤0.55
| ≤0.80
| ≤0.80
| ≤1.50
| ≤2.00
|
3层及以下建筑
| ≤0.45
| ≤0.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