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6]118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北京市地方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第7.3.5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7.3.1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3.0.4、3.0.6条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见附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0890-2006。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强条内容
3.0.4 保温系统与基层应有可靠的结合:保温材料与墙身的连接、粘结剂的强度、所采用的粘结砂浆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如采用锚栓锚固时,应根据锚固要求和基层的情况选定合适的锚栓型号和规格,锚栓的固定深度和锚固距应符合产品说明和设计的规定。基层结合因素复杂的工程,应在与既有建筑墙体结合力试验验收合格的基层上制作从结合层、保温层到防护层、装饰层的样板,样板通过验收后方能大面积施工。
3.0.6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施工前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安全应执行《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 01-62-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