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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吉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表3.2.1-2  甲类建筑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S≤0.3

传热系数K[W/(m2·K)]

0.3

传热系数K[W/(m2·K)]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50

≤0.4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50

≤0.45

非采暖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0.8

≤0.8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3.2

≤2.8

0.2<窗墙面积比≤0.3

≤2.9

≤2.5

0.3<窗墙面积比≤0.4

≤2.6

≤2.2

0.4<窗墙面积比≤0.5

≤2.1

≤1.8

0.5<窗墙面积比≤0.7

≤1.8

≤1.6

0.7<窗墙面积比≤0.85

≤1.6

≤1.4

0.85<窗墙面积比≤1.0

≤1.4

≤1.2

注:1 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Km;

2 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建筑热工参数详见附录E;

3 窗墙面积比>0.7的规定值只适用于南向。

4建筑朝向的范围:北(偏东小于600至偏西小于600);东、西(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0至偏南小于600);南(偏东小于等于300至偏西小于等于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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