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吉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7]22号)
吉林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
你单位《关于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第3.2.1、3.2.3、3.2.4、4.1.1、4.4.3、4.4.5、4.4.8、4.4.9、5.2.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3.1.4、3.1.5、3.1.6、3.2.2、4.4.2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0942-2007。(强制性条文见附件)。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附件:
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强制性条文
3.1.4 建议修改为:
3.1.4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甲类建筑不应大于0.40,否则应使用权衡判断法,并应使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3.1.5 建议修改为:
3.1.5 公共建筑的外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东、西、北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且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2 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否则应使用权衡判断法,并应使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3 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1.6 建议修改为:
3.1.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30%。
2 乙类建筑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否则应使用权衡判断法,并应使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3.2.1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他热工指标,必须符合表3.2.1-1和表3.2.1-2的规定。
表3.2.1-1 甲类建筑屋顶传热系数限值
透明部分与非透明屋面面积之比 M
| 传热系数K[W/(m2·K)]
|
非透明部分
S≤0.3
| 非透明部分
0.3 | 透明部分
|
M≤0.2
| ≤0.45
| ≤0.35
| ≤2.6
|
0.2 | ≤0.40
| ≤0.30
| ≤2.3
|
0.25 | ≤0.35
| ≤0.25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