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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吉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吉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7]22号)


吉林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

  你单位《关于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第3.2.1、3.2.3、3.2.4、4.1.1、4.4.3、4.4.5、4.4.8、4.4.9、5.2.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3.1.4、3.1.5、3.1.6、3.2.2、4.4.2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0942-2007。(强制性条文见附件)。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附件:
吉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强制性条文

  3.1.4 建议修改为:
  3.1.4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甲类建筑不应大于0.40,否则应使用权衡判断法,并应使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3.1.5 建议修改为:
  3.1.5 公共建筑的外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东、西、北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且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2 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否则应使用权衡判断法,并应使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3 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1.6 建议修改为:
  3.1.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30%。
  2 乙类建筑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否则应使用权衡判断法,并应使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3.2.1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他热工指标,必须符合表3.2.1-1和表3.2.1-2的规定。
  表3.2.1-1  甲类建筑屋顶传热系数限值

透明部分与非透明屋面面积之比 M

传热系数K[W/(m2·K)]

非透明部分

S≤0.3

非透明部分

0.3

透明部分

M≤0.2

≤0.45

≤0.35

≤2.6

0.2

≤0.40

≤0.30

≤2.3

0.25

≤0.35

≤0.25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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