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上海市《郊区中心村住宅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7]83号)
上海市建筑建材市场管理总站:
你单位“关于上海市地方标准《郊区中心村住宅设计标准》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第4.1.1、4.2.2、4.3.3、4.4.2、4.7.2、4.7.3、5.1.6、7.1.2、7.3.2、10.1.8、10.2.4、10.3.11、11.0.1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3.2.1、3.2.2(1)、5.1.1、7.1.3(2)、7.3.4、10.3.2、11.0.5(1)、12.1.3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第7.1.1、7.1.3(1)条(款)部分修改后作为强行性条文;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1003-2007。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
上海市地方标准《郊区中心村住宅设计标准》
强制性条文
4.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室或壁橱、阳台等基本空间。
4.2.2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3.3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4.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7.2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10m。
4.7.3 阳台栏板、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1.6 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7.1.1 建议修改为:
7.1.1 住宅分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
7.1.2 住宅底层的外窗和阳台门、开向公共部位或走廊的窗以及外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小于2.0m时,应采取防卫措施。
7.1.3 建议修改为:
7.1.3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外窗或凸窗,当窗外无阳台或平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窗底距地面的净高小于0.45m时,应设高度不低于0.90m的防护设施。
7.3.2底层厨房、卫生间、楼梯间必须采用回填土分层夯实后浇筑的混凝土地坪。
10.1.8 杂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10.2.4 严禁污水直接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