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广东省《公共和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7]78号)
广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公共和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第3.2.7、3.2.12、3.2.13(3)、3.3.5、3.3.8、3.5.2、4.4.2、4.5.14(2、3、4)、5.3.5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第3.3.6条部分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修改意见见附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0998-2007。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东省地方标准《公共和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
3.2.7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其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3.2.12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阳台(露台)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其支架应与阳台地面预埋件连接牢固,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
2 挂在阳台栏板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其支架应与阳台栏板上的预埋件连接牢固;
3 嵌入阳台栏板的太阳能集热器,本身构成阳台栏板或栏板的一部分,应满足其刚度、强度及防雷、抗风、抗震等围护和防护功能要求。
3.2.13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外墙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3 设置在外墙面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墙面上的预埋件连接牢固,必要时在安装位置增设混凝土构造柱,并应满足防水、防锈、防腐等要求;
3.3.5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结构设计应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预先设计设置承载梁(板)构件或埋设预埋件或其他连接件。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3.3.6 建议修改为:
3.3.6 当太阳能集热器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面时,应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3.3.8 砌体结构、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太阳能集热器和贮水箱的支承结构。
3.5.2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4.4.2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全可靠,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并应根据不同地区采取防冻、防过热、防雷、抗风、抗震、抗雹等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