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当单一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4.2.5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最终达到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5.1.1 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采暖空调房间或空调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4.2 除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以及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昼间高峰和平段时间启动电锅炉的用户外,不得利用电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5.4.3 选用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表5.4.3 锅炉额定热效率
锅 炉 类 型
| 热效率(%)
|
燃煤(Ⅱ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
| 78
|
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
| 89
|
5.4.5 建议修改为:
5.4.5冷水(热泵)机组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能效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3级;其他型式的冷水(热泵)机组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4级。
(2)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4级
5.4.6 选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4.6的规定。
表5.4.6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机型
| 名义工况
| 性能参数
|
冷(温)水进/出口温度(℃)
|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 蒸汽压力(MPa)
|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能量[kg/(kW·h)]
| 性能系数(W/W)
|
制冷
| 供热
|
蒸汽双效
| 18/13
| 30/35
| 0.25
| ≤1.40
|
|
|
12/7
| 04
|
|
|
0.6
| ≤1.31
|
|
|
0.8
| ≤1.28
|
|
|
直燃
| 供冷12/7
| 30/35
|
|
| ≥1.10
|
|
供热出口60
|
|
|
|
| ≥0.90
|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