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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7]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第4.1.4、4.2.3、4.2.4、4.2.5、5.1.1、5.4.2、5.4.3、5.4.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第4.2.2、5.4.6条部分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修改意见见附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0997-2007。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

  4.1.4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最终达到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4.2.2 建议修改为:
  4.2.2 根据建筑所处城镇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4.2.2-1、表4.2.2-2、表4.2.2-3及表4.2.2-4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2-1 严寒地区A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0.3

传热系数k

W/(m2·K)

0.3<体形系数≤0.4

传热系数k

W/(m2·K)

屋  面

≤0.45

≤0.35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50

≤0.4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50

≤0.45

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0.8

≤0.8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3.2

≤2.8

0.2<窗墙面积比≤0.3

≤2.9

≤2.5

0.3<窗墙面积比≤0.4

≤2.6

≤2.2

0.4<窗墙面积比≤0.5

≤2.1

≤1.8

0.5<窗墙面积比≤0.7

≤1.8

≤1.6

屋项透明部分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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