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5.1.4 建议修改为:
5.1.4 除房屋顶层外,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5.1.4的要求。
表5.1.4 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房 屋 类 别
| 烈 度
|
6
| 7
| 8
|
多层砌体
|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 18
| 18
| 15
|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 15
| 15
| 11
|
木楼、屋盖
| 11
| 11
| 7
|
底部框架-
抗震墙
| 上部各层
| 同多层砌体房屋
|
底层或底部两层
| 21
| 18
| 15
|
5.1.7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应对齐或基本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或基本均匀对称布置。不允许采用砖砌体抗震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