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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青海省《煤矸石砖及煤矸石多孔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试行)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5.1.4 建议修改为:
  5.1.4 除房屋顶层外,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5.1.4的要求。
  表5.1.4 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房 屋 类 别

烈  度

6

7

8

 

多层砌体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18

18

15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15

15

11

木楼、屋盖

11

11

7

底部框架-

抗震墙

上部各层

同多层砌体房屋

底层或底部两层

21

18

15


  5.1.7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应对齐或基本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或基本均匀对称布置。不允许采用砖砌体抗震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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