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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7]147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第4.2.3、4.2.8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3.0.2、3.0.5、3.0.6、6.0.5条部分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1070-2007。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

  3.0.2 建议修改为:
  3.0.2 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工程的建设各方不得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当确实需要变更时,该项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0.5 建议修改为:
  3.0.5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及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0.6 建议修改为:
  3.0.6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应进行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检测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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