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业务审批,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防范贷款风险,现对贷款的有关规定作以下调整:
一、调整贷款申请材料收件标准
根据贷款的相关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1)。其中,申请组合贷款的,还应按照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提供商业性住房贷款部分所需的材料。
二、调整计算贷款额度和期限时的最低月还款额和最高月还款额
借款申请人最低月还款额调整为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最高月还款额应满足借款申请人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不得超过50%和月所有债务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不得超过55%的条件。
月房产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家庭月均收入
所有债务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家庭月均收入。
三、贷款审批引入征信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提交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附件2),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未履行如实告知债务等情况,并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一)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当前逾期期数”或“当前逾期总额”不为零的;
2.银行信贷信用信息中“累计逾期次数”或“最高逾期期数”大于等于3的;
3.信用卡信用信息中非因拖欠年费所致“累计逾期次数”或“最高逾期期数”大于等于4的。
(二)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当前逾期期数”或“当前逾期总额”不为零,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受理并正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