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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函
(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7〕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为切实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对于购买项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由售房单位事先向中心进行项目备案,也可以不经项目备案、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经备案的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办理程序
  经备案的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由1家支行(以下称经办行)办理。
  (一)售房单位通过经办行或直接向中心提交项目备案的书面申请。同时,报送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核准批复、售房方案及房改部门批复、经房改部门批复的集资人员名单、售房批复在各区县房改部门的备案文件,复印件各2份。
  (二)中心根据报送的材料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可以要求售房单位补充其他必要材料。
  (三)中心审批同意后,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备案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件1)一式3份,其中:1份存档,2份分送售房单位和经办行。
  (四)中心将报送的材料及审批材料按照项目存档,并将项目材料交经办行1份。
  (五)售房单位接《通知单》后,可以组织申请人集中填写、统一报送《借款申请书》,也可以由申请人各自填写、报送《借款申请书》。
  售房单位组织申请人集中填写《借款申请书》的,由售房单位履行见证职责,在见证栏加盖售房单位房管部门公章。
  集资人员名单中的申请人只需报送个人申请资料,无需提供项目资料。
  (六)经办行严格按照集资人员名单受理申请材料;经办行未履行见证职责的,须严格审查售房单位在《借款申请书》见证栏盖章。
  (七)中心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八)中心审批同意后,出具《借款人购房项目材料备案说明》(见附件2),与《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一并交经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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