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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三、提取证明材料
  (一)各种提取情形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规定执行。证明材料不齐全、不一致的,不能办理提取;能够提供其他已购房证明材料替代的,应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
  (二)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后提取时,持有《提取记录单》的,只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还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先提取职工的《提取记录单》。若先提取职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四、提取程序
  (一)职工向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提取手续可由职工本人办理或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单位经办人员可为多名职工办理提取。
  (二)单位进行初审予以核实。除证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单位应为初审合格的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附件3),并组织职工填写《提取记录单》。
  (三)以下提取情形由银行经办网点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取手续:
  1.购房未贷款的;
  2.贷款购房的;
  3.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死亡职工有有效储蓄账户(目前职工在建设银行经办网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建设银行卡、折)的,可划入该账户。
  (2)死亡职工无有效储蓄账户的,经所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由单位出具的《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4)上签字同意后,经国管分中心审批后,可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账户。
  (3)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直接提取并划入其储蓄账户的,应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有2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四)以下提取情形由国管分中心审批同意并开具《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后,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国管分中心装订,银行经办网点只负责审核、装订《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及提取资金入卡时进行身份证号校验。
  1.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
  2.自建自住住房的;
  3.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4.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集中封存户提取;
  6.职工无法取得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单位已撤并或解散,职工无法联系到单位留守人员的,可由上级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出具证明,或者提供工商查询证明单位已注销的,可到国管分中心核实备案。
  (2)单位不为符合规定的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职工可持书面申请到国管分中心核实备案。
  7. 集体提取;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单位可办理简化集体提取:
  (1)职工已在国管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购买本单位的集资建房的;
  (3)职工购买由国管局统一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
  8. 单位申请将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
  五、资金支付方式
  (一)住房公积金各类提取应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在建设银行网点开户的,需是建设银行卡、折),并由银行经办网点负责身份证号校验。
  (二)因特殊情况,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本人同意,即职工需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签名,国管分中心审批同意后,银行经办网点负责审核单位所提供结算账户,该账户必须为单位登记或核定时提供的、已在系统中备案的单位结算账户,才能办理转账提取,且单位应承担足额支付给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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