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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8]109号)


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北京市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第3.0.5、5.2.1、6.4.3(1、2、3、4、5、6、7、8、9、10、11)、7.1.2、7.2.2、7.4.2、8.3.2、8.3.6、8.5.3(5)、8.6.6、8.6.7、9.3.2、9.4.3、9.4.23、11.1.9、12.1.4、12.3.1、12.3.3、12.3.6、12.5.7、13.2.1、13.4.1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3.0.3、3.0.4、3.0.6、3.0.7、6.1.3(1、2、3、5、6)、6.2.2(1、2、3、5、6)、7.1.3、8.6.4、13.3.5、13.4.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7.1.1、10.1.1、11.1.6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254-2008。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北京地方标准《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

  3.0.5 验算地基变形及桩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或承台底面的荷载效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相应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5.2.1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
  3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6.4.3 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工程性质和地质条件等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建场地位置及建筑物概况;
  2 勘察的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规范、标准;
  3 勘察方法和工作量;
  4 地形、地貌、地质构造;
  5 地层岩性及其分布特征;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 勘察场地所在区域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划分场地类别、岩土地震稳定性和地基土液化评价;
  8 场地稳定性及不良地质作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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