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6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九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七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九批)
根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废止前八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自成立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3件(目录见附件1),已经明令废止的规章4件(目录见附件2)。现将这两部分共7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第九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规章目录
附件2: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规章目录
附件1:第九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规章目录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发布部门
|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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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境外上市公司1995年召开股东年会和修改公司章程若干问题的通知
| 证委发[1995]5号
| 证券委、体改委
| 1995年3月29日
|
2
| 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
| 证监发字[1994]78号
| 证监会
| 199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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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 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
| 证监会
| 200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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