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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156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城市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这里的“公共场所”,特指各类等候室(如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候诊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包括正式比赛场馆及临时用于体育比赛的场馆)等。在上述四种公共场所之外设置烟草广告,须经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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