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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失效]

  1、新闻媒介单位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
  资质标准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编审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5)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1)××电视台
  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外电视广告,承办分类电视广告业务。
  (2)××报社
  利用《××报》,发布国内外报纸广告,承办分类报纸广告业务。
  ××广播电台
  利用自有广播电台,发布国内外广播广告,承办分类广播广告业务。
  2、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
  资质标准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和制作设备;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5)广告费收入单独立帐。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1)××音像社
  设计和制作音像制品广告,利用本社出版的音像制品发布广告。
  (2)××出版(杂志)社
  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本社出版的印刷品发布广告。
  (3)××商店(场)宾馆、饭店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橱窗、霓虹灯广告,利用本店内招牌、灯箱、橱窗、霓虹灯发布广告。
  (4)××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电子牌、条幅广告,利用本场(馆)内招牌、灯箱、电子牌、条幅发布广告。
  (5)××车站(码头、机场)
  设计和制作招牌、灯箱、电子牌广告,利用本场(站)内招牌、灯箱、电子牌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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